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东台市广山镇情缘婚姻介绍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军,东台市广山镇情缘婚姻介绍所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45号原告郭建军,居民。被告东台市广山镇情缘婚姻介绍所,住所地东台市广山镇广山小街298号。经营者沈熙祥,东台市广山镇情缘婚姻介绍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生,东台市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军诉被告东台市广山镇情缘婚姻介绍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