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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喻江涛与郑宝国、郑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江涛,郑宝国,郑金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喻江涛。被告郑宝国。被告郑金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江涛与被告郑宝国、郑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江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江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喻江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