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喻江涛与郑宝国、郑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江涛,郑宝国,郑金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喻江涛。被告郑宝国。被告郑金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江涛与被告郑宝国、郑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江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江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喻江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