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邓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邓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巨如。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黎云清。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岳柏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巨如、被告于某及委托代理人黎云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2月8日在桃源县九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系男方落户到女方。1988年11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邓友军,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出车祸以后,性格突变,只要原告稍不如意,被告就殴打原告。2010年4月原告确实难以忍受被告的毒打,原告被迫外出打工,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邓某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于某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其辩解主张,被告于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村委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和睦及婚后共同财产的情况;2、对姜长宁、李欣、罗友好的调查笔录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和睦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被告遭受车祸后诉讼维权的情况以及伤残赔偿金只能归被告于某的事实;4、邮政储蓄汇款单1份;欲证明被告于某给谭明汉汇款买门面的情况;5、被告于某的残疾证1份,欲证明被告系残疾人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告部分有异议,认为九溪乡的平房和门面是原告父母出资,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且邓某的妹妹将她的门面卖给邓某不属实。本院认为,对于证据1、2,原告无异议部分予以确认,异议部分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原告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原告有异议,认为该汇款是用于偿还于某出车祸后赔偿款未到位时治病时向谭明汉的借款,并非用于购买门面的汇款,本院认为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2月8日在桃源县九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系男方落户到女方,1988年11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邓友军,现已成年。2006年被告于某遭遇车祸致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一子。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且原告起诉离婚,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岳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舟剑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