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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闫晓飞与曹建国、左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948号申请执行人闫晓飞,居民。被执行人曹建国,居民。被执行人左燕。闫小飞与曹建国、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建国、左燕应连带偿还闫晓飞借款77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建国、左燕目前无法查找,下落不明,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涟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