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红,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窦克敏,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军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万和省直���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