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肖小红与李高鹏、肖贵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红,李高鹏,肖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肖小红,下岗工人,系涟源市鸿星商行业主。被执行人李高鹏,公务员。被执行人肖贵平(系被告李高鹏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肖小红与被执行人李高鹏、肖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李高鹏、肖贵平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小红货款47400元。二、本案受理费975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475元,由被告李高鹏、肖贵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高鹏、肖贵平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小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肖小红与被执行人李高鹏、肖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