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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齐西武与新疆荣葳环境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张云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西武,新疆荣葳环境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张云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齐西武,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图木舒克市。委托代理人何平,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荣葳环境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荣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云峰,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新疆荣葳环境规划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西武与被告新疆荣葳环境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张云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西武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1646元,由原告齐西武承担。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