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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幄瑞德贸易有限公司、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坎门大厦业主委员会,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幄瑞德贸易有限公司,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执异字第24号执行异议人玉环县坎门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黄孝平。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1101室,机构代码:59285102-7。法定代表人:邵康成。被执行人温州幄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中兴大厦a幢502室,机构代码:57399787-2。法定代表人:王文辉。被执行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228号,机构代码:331021000006903。法定代表人:丁晓跃。执行异议人玉环县坎门大厦业主委员会申请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异议人玉环县坎门大厦业主委员会称,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振兴路225号2101、2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03184号,103101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主张所有权,请求本院1、依法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2、对涉案房产终止拍卖。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幄瑞德贸易有限公司、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温龙商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对涉案财产准予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16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另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温龙执民字第917-1号执行裁定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温龙商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异议人主张自己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实质是对(2013)温龙商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抵押物主张实体权利,涉及执行依据的合法性问题,依法不属于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范围,执行异议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综上,执行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异议人玉环县坎门大厦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刘家宝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