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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静与徐忠琴、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徐忠琴,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高静,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徐忠琴,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3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被执行人汪涛,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高静申请执行徐忠琴、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汪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高静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汪涛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二、冻结期限为壹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