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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华猛与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华猛,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华猛,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向乐村152-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6072-5。法定代表人陈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时步,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华猛与被上诉人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971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华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中,被上诉人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97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宾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