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锦顺与陈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顺,陈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陈锦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陈加成,男,成年,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锦顺与被告陈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锦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