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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恒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程伟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恒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催字第6号申请人:无锡市恒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劲峰。。。。。。。申请人无锡市恒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20005221362443,出票日期2014年8月29日,出票人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营业室,收款人无锡海力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背书人无锡海力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锡市恒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恒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恒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益群审判员  尤景东审判员  周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道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