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远英与夏付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远英,夏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程远英。被执行人夏付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夏付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夏付江妻子陈金爱的工资款每月保留500元,其余予以扣留,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执行员 张振伟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