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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吕某飞与张某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飞,张某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95-6号原告:吕某飞,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一里葛9栋30户,身份证号341224197810209897。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侠,女,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一里葛9栋30户,身份证号341224197602030325。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飞诉被告张某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