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和妹与被执行人熊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和妹,熊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姜和妹,女,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被执行人:熊勇伟,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和妹与被执行人熊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勇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勇伟在银行的存款23308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33082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徐传国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