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守俊与被告穆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刘守俊与被告穆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刘守俊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穆道才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守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俊撤回对被告穆道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守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