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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应宝与XX丽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麟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亲朋好友做工作,双方已和好,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