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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商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法欣、王洪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法欣,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商初字第1115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委托代理人:王树清。被告:王法欣��被告:王洪源。被告:王东兴。被告:王锡阳。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法欣、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树清,被告王法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法欣2014年5月21日从原告处借款135000元,于2015年5月13日到期,由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王法欣经营亏损,已发生欠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至2014年11月21日仍结欠本金135000元及利息5502.15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法欣辩称:借款属实。被告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法欣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王法欣向原告借款135000元,非循环使用,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13日,采用浮动利率计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还款等业务。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借款采用担保方式。2014年5月21日,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三人为被告王法欣借款提供连带责��保证。保证期间为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为被告王法欣提供借款资金135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0.0000‰,还款日期至2015年5月13日。截止至2015年4月7日,借款本金未付,欠息共计10905.4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卡交易记录、利息查询清单、保证合同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法欣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三被告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法欣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被告王洪源、王东兴、王���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法欣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法欣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4月7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0905.41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洪源、王东兴、王锡阳对被告王法欣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法欣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登强人民陪审员  闫 磊人民陪审员  李兰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