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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2-1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4575964-4。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任树志,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商砼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062742-x。法定代表人尚生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44.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