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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玉文申请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文,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574号申请人黄玉文。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兴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219723.2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