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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曲云鹤与齐翔建工集团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云鹤,齐翔建工集团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曲云鹤,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定代表人韩熙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云鹤诉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后同意私下调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云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云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曲云鹤负担。审判员  王明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希 诺-1-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