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与上虞市科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上虞市科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负责人吴武江。被执行人上虞市科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军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与被执行人上虞市科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张荣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章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