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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冯发洋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发洋,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遵义县团溪镇张王村高炉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38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发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黎明、被告人冯发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发洋因在被害人何涛开设的游戏机店内玩游戏机输钱及被害人何涛不让其赊账等原因,与被害人何涛发生争执,当晚被告人冯发洋纠集了王荣波等人(均另案处理)至本市梨洲街道明伟村阳光公寓“罗江网吧”楼下,对被害人何涛实施殴打。同月16日,被告人冯发洋以继续带人去游戏机店捣乱为由,在本市梨洲街道家家福超市门口,从被害人何涛处强拿硬要得人民币21800元,当场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赃款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何涛。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发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王荣波证言,被害人何涛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发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发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发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发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宁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艺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