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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川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黄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刘某,黄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川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川少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8620.51元。已履行标的128620.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2)鄂汉川少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案应收诉讼费3210元,已收取3210元,应收执行费1800元,已收取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敦 华审判员 余 克 辉审判员 胡 振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云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