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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韩国梅与陈良平、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梅,陈良平,纪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韩国梅,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高仕萍,泸州市江阳区通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良平,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纪瑞,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韩国梅诉被告陈良平、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永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平、纪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国梅诉称,原、被告属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陈良平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18日,被告陈良平向原告书写《借条》载明:被告陈良平向原告韩国梅借款50000元。被告陈良平与原告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内卖房后归还借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此,要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良平、纪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良平与原告相识,被告陈良平先后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18日,被告陈良平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陈良平向原告韩国梅借款50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韩国梅以借款系被告陈良平的个人借款,被告纪瑞不知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纪瑞的起诉。本院已依法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纪瑞的起诉。上述事实,有被告陈良平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原告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良平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陈良平未履行归还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陈良平归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韩国梅借款5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良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