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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知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735号。法定代表人:ANDREWWILLIANGUILLE,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燕雯,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号1附楼***号。法定代表人:伊春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芦灵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钱豹公司)诉被告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钱豹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叶燕雯,被告洛阳金钱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诉称:金钱豹(中国)酒店餐饮集团于2003年进驻中国,十一年来,在全国各地开设大型国际美食百汇餐饮门店多达三十家,平均每家餐饮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单店年营业额在6000万元以上,是全国大型餐饮连锁企业之一。上述餐饮企业都是以“金钱豹”为企业字号,又以“金钱豹”注册商标为宣传核心。餐饮足迹遍布上海、北京、天津、辽宁、河南、湖北、广东、江苏、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四川、山东、福建十六省共三十家餐饮单位。上述餐饮连锁单位均是直营并由旗舰店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统一领导和管理,集团每年营业额近20亿元,即使在目前餐饮业普遍消费力有所下降的今天,“金钱豹”餐饮连锁还是坚持扩张政策,继续为地方经济、财政、就业等做出贡献。经授权,上海金钱豹公司对包括第3345460号“金钱豹+GOLDENJAGUAR+图(指定颜色)”注册商标在内的38个“金钱豹”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权,为维护企业商誉和“金钱豹”系列注册商标的良好形象,上海金钱豹公司和各省门店投入巨量资金和人力,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上持续不断的将金钱豹餐饮和金钱豹商标进行宣传。目前,在国内餐饮行业中金钱豹餐饮服务早已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全体金钱豹员工更加视“金钱豹”字号和“金钱豹”商标为企业的核心和生命,大家都因为“金钱豹”而深感自豪和无上光荣。近段时间,上海金钱豹公司不断接到客户投诉和网友反映,大多是针对“洛阳金钱豹”的种种不满和遗憾。经调查,被告洛阳金钱豹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成立,被告字号也使用“金钱豹”三字,经营地址在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59号1附楼301室,主要是海鲜自助餐和宴会餐饮服务,其经营业态、内部装饰装修、营销模式和上海金钱豹公司以及其他二十九家门店完全一样。www.lyjqb.net网站是被告对外宣传和营销的官网,该网站非但没有办理工信部域名备案登记手续,连网站的内容也完全照抄上海金钱豹公司网站(www.goldenjaguar.com),其中还有使用“金钱豹”注册商标中的金钱豹动物图形,网站首页还有上海金钱豹公司官网的链接,但是点击后链接对象还是www.lyjqb.net。该网站还是违法网站,违反工信部相关域名备案管理规定;该网站也是侵权网站,典型的在仿冒上海金钱豹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还将“洛阳金钱豹海鲜自助”和“洛阳金钱豹”“金钱豹”这些和被告不具有密切关联性的汉字,以广告牌匾形式,公开悬挂和展示在经营场所内外,以及在网站(大众点评网及www.lyjqb.net、百度地图、拉手网等)上公开宣传营销。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非但侵害上海金钱豹公司“金钱豹”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严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仿冒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上海金钱豹公司,以及其它关联餐饮企业的商誉也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企业名称是“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2013年8月14日,“金钱豹”三字是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上海金钱豹公司领导的金钱豹(中国)酒店餐饮集团在全国十六省开设有大型餐饮企业(门店)三十家门店,全部都统一使用“金钱豹”为企业字号,这些企业的注册成立以及开业时间都早于被告,最早的中信店(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4日,十一年来上海金钱豹公司的发展脚步没有停歇,最新的青岛店(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于2014年2月8日成立并开张营业。其中,2009年12月,金钱豹郑州店盛大开幕,总占地面积达7000平米,融合了自助餐、婚宴、会议、外烩四种业态形式的餐饮结构,迅速成为郑州自助餐饮行业的翘楚。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金钱豹”为字号显然是在“搭便车”,具有攀附“金钱豹”系列注册商标和金钱豹(中国)酒店餐饮集团设立在先的三十家以“金钱豹”为字号的餐饮连锁企业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其滥用和夸大使用企业名称导致公众发生混淆或误认,至原告商誉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被告网站内容以及链接金钱豹(中国)酒店餐饮集团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是明知“金钱豹”餐饮连锁的存在,而故意将“金钱豹”作为字号使用。因此,只有将被告企业名称中的“金钱豹”字号去除,才是维护“金钱豹”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措施。被告上述行为非但侵害“金钱豹”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更重要的是被告的违法行为构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如果听之任之发展下去,势必会有效仿者,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上海金钱豹公司相信被告一定会引用企业名称权进行抗辩,这正是新商标法58条存在的重大意义,类似被告这种单位,利用企业名称在省级范围内审核的制度漏洞,“搭便车”、“傍名牌”节省了大量的前期投资和宣传,这种行为让有良知者感到不耻。上海金钱豹公司也深知此次诉讼具有一定难度,但是原告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会秉公审理本案、相信法院会依法处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搅局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洛阳金钱豹公司立即停止在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59号1附楼301号经营场所外牌匾和经营场所内物品上以及网络宣传上使用的“金钱豹”三字;2、被告洛阳金钱豹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金钱豹”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以“金钱豹”为字号;3、被告洛阳金钱豹公司登报向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经济损失和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洛阳金钱豹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使用“洛阳金钱豹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与原告的“金钱豹”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金钱豹”的商标侵权。3、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带有金钱豹字号的企业名称,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的诉求应予以驳回。5、原告请求赔偿损失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诉求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9日,上海金钱豹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中西餐饮(含堂供酒、饮料、冷饮),附设外卖,特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餐饮业半成品配送(仅限门店),婚庆服务及与之相关的内容。2013年8月14日,洛阳金钱豹公司经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范围:大型餐馆(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酒店管理。负责人:伊春潮,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59号1附楼301号,注册资本:100万元。2008年2月21日,金钱豹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345460号“金钱豹+GOLDENJAGUAR+图(指定颜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备办宴席;快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汽车旅馆。有效期自200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20日止。2009年1月1日,金钱豹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金钱豹公司在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内无偿使用第3345460号商标。2010年8月18日,金钱豹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法使用第3345460号商标,侵害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权益及不正当行为,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6月13日,耐斯瑞斯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第3345460号商标。2014年7月22日,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与耐斯瑞斯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一、上海金钱豹公司独占使用第3345460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从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法使用第3345460号注册商标,侵害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上海金钱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截止现在,耐斯瑞斯管理有限公司拥有18个“金钱豹”系列注册商标。2011年5月9日,新疆法制报以《上海“金钱豹”状告新疆“金钱豹”——使用“金钱豹”字样,企业引发商标侵权纠纷》为题,报道了诉新疆金钱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因企业名称使用了“金钱豹”,被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2011年5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亦作了与上述相近的报道。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新疆金钱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停止对第3345460号商标的违法使用,不得单独突出使用“金钱豹”文字及图形,两个月内拆除突出使用“金钱豹”字样的牌匾,赔偿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53200元。2012年9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知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俊停止对3345460号注册商标“金钱豹”和“金钱豹图形”的使用,拆除天宁区茶山金钱豹火锅店店招牌匾上突出使用的“金钱豹”字样和“金钱豹图形”,赔偿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5000元。2013年,包头晚报、家庭周报、包头晚报、南方都市报、商周刊、新闻晨报、新闻晨报、上海商报(文字推荐)看电影周刊、新闻晨报、一周城记等11家报纸、期刊,以文字资讯、图片等形式对以“金钱豹”为字号的多家自助餐饮企业进行宣传,此类宣传多以“金钱豹国际美食百汇+地名+店”,并有“金钱豹+金钱豹图形”,及海鲜美食图片为宣传重点。2014年,北京晚报、海味都市报、东南快报等4家报纸,亦进行了上述宣传。2014年6月21日,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沈阳公司等全国16个省的28家餐饮企业出具证明:“全国29家金钱豹餐饮连锁店是关联企业,统一接受上海金钱豹公司的领导和管理,统一使用包括第3345460号商标在内的18个“金钱豹”系列商标。对任何侵犯“金钱豹”商标及正当竞争行为,上海金钱豹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耐斯瑞斯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认可和支持。”另外,洛阳金钱豹公司与出具证明的29家金钱豹餐饮连锁店没有任何关系。2014年6月18日,上海金钱豹公司的代理人张勇向上海市虹口公证处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并截屏的过程及截屏所得的文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李某甲与江某于当日对张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张勇操作如下:打开电脑,进行网络连接;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goldenjaguar.com,打开页面,进行截屏,截屏内容见附件1;经过多次操作,共取得附件37个。张勇以类似的方法打开www.lyjqb.net(洛阳金钱豹)网站。2014年7月4日,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出具(2014)沪虹证经字第932、933、934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及附件内容属实。另据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明,被告是www.goldenjaguar.com域名的备案主体。沪虹证经字第932号公证书载明:网站首页左上角有较大字体的“金钱豹+goldenjaguar+图”,页面上方有“关于金钱豹”、“新闻与活动”、“预订服务”、“门店信息”、“加入我们”、“联系我们”等栏目。打开各栏目,会出现相应的文字及图片信息,很多图片有较大字体的“金钱豹+goldenjaguar+图”着重宣传了原告在北京、上海、郑州、天津等19个城市,28家门店的具体情况,并有门店外部与内部的装修图片。沪虹证经字第933号公证书载明:在进入www.lyjqb.net(洛阳金钱豹)网页时会出现“金钱豹图形”,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显示较大字体“洛阳金钱豹”,上面“预定服务”、“餐饮”、“宴会”、“会议”、“外烩”、“公司简介”、“行销活动”等栏目,下面有“友情链接”、“返回首页”等栏目。打开各栏目后会出现相应文字及图片宣传。其中在打开“友情链接”后会出现“金钱豹(中国)酒店餐饮集团”,打开后却是被告网站的首页。沪虹证经字第934号公证书载明:在大从点评网洛阳站,在搜索栏中输入“金钱豹”,会出现被告的具体地址及电话,还会出现“价值238元!金钱豹单人自助晚餐”等信息。在该网的点评栏目中有“据说是山寨的,感觉好丢人”、“比起武汉的稍小,品种不够完善”等评价。2014年8月4日,上海金钱豹公司的代理人张勇向上海市虹口公证处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并截屏的过程及截屏所得的文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李某甲与江某于当日对张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张勇操作如下:打开电脑,进行网络连接;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lashou.com(拉手网),打开页面,进行截屏,截屏内容见附件1;在“搜索”栏中输入“金钱豹”,进行截屏,截屏内容见附件2。经过多次操作,共取得附件49个。张勇以同样的方法打开www.meituan.com(美团网)网的相关网页。2014年8月6日,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出具(2014)沪虹证经字第1574、157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及附件内容属实。该两份公证书载明,打开www.lashou.com(拉手网)或www.meituan.com(美团网),切换城市到北京,搜索栏中输入“金钱豹”后,可以看到“金钱豹”的团购优惠信息,并有多张宣传图片,图片有“金钱豹+GOLDENJAGUAR图”及金钱豹国际美食百汇;各种海鲜;餐厅内部装修、门店具体位置的地图。切换城市到深圳、南京、苏州、包头、石家庄,亦会显示上述相似信息。切换城市到洛阳,搜索栏中输入“金钱豹”后,可以看到“金钱豹”的团购优惠信息,并有多张宣传图片,图片有“洛阳金钱豹海鲜自助餐”及各种海鲜;“洛阳金钱豹海鲜自助”具体位置及联系电话等。上海金钱豹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张勇到河南省洛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4年8月14日18时40分,河南省洛阳市洛市公证处公证员雷某某、公证人员李某乙和上海金钱豹公司托代理人张勇一起来到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的名为洛阳金钱豹海鲜自助的商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铺内消费,张勇共支付餐费人民币564元,现场取得加盖有“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十四张,票据原件均由张勇保存。张勇对该店铺外观及内部拍摄照片10张。照片显示在被告经营的餐厅入口处,有一个大型广告牌子,上面印有“洛阳金钱豹”、“洛阳金钱豹海鲜自助”,在广告牌的上方有一个横放大型招牌“洛阳金钱豹餐饮”。旁边另有一个竖放大型招牌“洛阳金钱豹海鲜自助”,在餐厅大堂有一个横放大型招牌“洛阳金钱豹”。另外,2014年10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被告店内,拍摄两段视频及四张照片,从视频及照片可以看到上述几个招牌,在被告店内的餐桌上有“您好!欢迎光临金钱豹”的宣传单。另查明: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2014年1月至8月,洛阳金钱豹公司总收入6073279.88元,成本费用支出9226338.56元,亏损3153058.68元。2、上海金钱豹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差旅费、翻译费等2万多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08年2月21日,金钱豹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金钱豹+GOLDENJAGUAR+图”第33454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012年6月13日耐斯瑞斯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让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先后取得金钱豹股份有限公司、耐斯瑞斯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和授权,依法享有使用第334546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有权对侵害该商标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在其经营的海鲜自助餐厅使用“金钱豹”文字侵害了耐斯瑞斯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首先,被告在其经营的海鲜自助餐厅时使用“金钱豹”文字与第3345460号商标构成近似。第3345460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但其中的“金钱豹”文字是用来区别其他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商标的主要内容,无论是商标权人,还是消费者都主要通过商标的文字信息来表述该注册商标,来区分相同或类似服务。所以,被告在经营海鲜自助餐厅时使用“金钱豹”文字,对于第3345460号注册商标而言构成近似。其次,被告在经营海鲜自助餐厅时使用“金钱豹”文字的行为构成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从百度、大众点评网等的评论看,消费者产生了误认。被告经营的“洛阳金钱豹海鲜自助餐厅”在店铺招牌、宣传标牌、官方网站、拉手网、美团网等均使用了“金钱豹”文字,上述文字在各自的载体上较为显著,尤其是餐厅外、餐厅内的招牌,餐桌上的宣传单,其中的“金钱豹”文字突出醒目,非常引人关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感观认知,影响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判断。上述使用已不是对商号的简化使用,而是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第33454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关于不侵害商标权的辩称不能成立。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在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59号1附楼301号经营场所外牌匾和经营场所内物品上以及网络宣传上使用的“金钱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使用“金钱豹”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原告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9日,在十多年的商业经营中,以海鲜自助为主,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创立、领导、管理的分公司及关联店近三十家,每个店的年营业额都达几千万元。长期投入大量资金,在全国各地的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另外,原告还积极对侵权人进行维权,并取得良好效果。综上,可以认定原告在上海、北京等地的海鲜自助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被告的网站“友情链接”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相关情况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被告作为海鲜自助为主的餐厅仍然以“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其主观具有攀附知名企业的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且实际造成与被告的餐饮服务相混淆,所以被告的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关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辩称不能成立。原告称被告营业场所的布局、色调、服饰、装饰装修也在模仿原告,也是不正当竞争,但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得出原告已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能区别服务来源的装潢,所以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带有“金钱豹”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以“金钱豹”为字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期间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亦未证明被告在此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商标的声誉及企业知名度,原、被告双方服务对象的地域性、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支出,酌定被告洛阳金钱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对于原告关于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商标权系财产权,本案中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较大影响,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外牌匾和经营场所内物品上以及网络宣传上使用的“金钱豹”三字;二、被告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金钱豹”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以“金钱豹”为字号;三、被告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金钱豹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四、驳回原告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洛阳金钱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梁凤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