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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永荣诉童文城、童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荣,童文城,童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王永荣,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童文城,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童家祥,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荣诉被告童文城、童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实际收取30元,由原告王永荣负担。审判员  梁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