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永荣诉童文城、童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荣,童文城,童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王永荣,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童文城,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童家祥,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荣诉被告童文城、童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实际收取30元,由原告王永荣负担。审判员 梁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