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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与谭孝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谭孝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43号原告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三州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001164616-2-2。法定代表人方均,执行董事。被告谭孝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原告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孝明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但是本院在受理本案之前,被告谭孝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亦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将对原告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入前案一并审理。所以,应当终结本案的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原告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孝明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二、将原告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入前案一并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正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