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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4)55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盖六,盖风林,盖德仁,盖云,盖有法,盖恒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终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克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盖六,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西孙埠庄村。被执行人:盖风林,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西孙埠庄村。被执行人:盖德仁,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西孙埠庄村。被执行人:盖云,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西孙埠庄村。被执行人:盖有法,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西孙埠庄村。被执行人:盖恒德,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西孙埠庄村。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242号民事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567.50元及逾期利息10739.25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82元、速递费300元、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盖德仁交本金50000元、利息6567.50元、逾期利息10739.25元,案件受理费1482元、速递费300元、执行费910元。共计人民币69998.7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莱阳执字第552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