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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恢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颜惠芳与吴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惠芳,吴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恢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颜惠芳被执行人:吴素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巢居法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家胜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晓萍审判员 :冯水华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