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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涛与王祥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王祥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黄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祥,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奎,律师。被告:王祥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涛诉被告王祥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黄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涛承担。审判员 朱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陶艳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