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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忠丽与敖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丽,敖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赵忠丽,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敖立斌,男,成年,达斡尔族,无业,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原告赵忠丽诉被告敖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莫旗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健龙独任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立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忠丽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24日在原告处借款2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但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此款。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00元,并从2012年3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敖立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为:原告赵忠丽和被告敖立斌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赵忠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敖立斌欠款25000.00元的事实。被告敖立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赵忠丽提供的欠据有被告敖立斌签字,因被告敖立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赵忠丽举证的欠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3月24日在原告处借款25000.00元,郭伟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3年元旦之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00元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以维护。但原告提供的欠据没有载明利息的约定,利息应从2013年1月1日(还款日)开始计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事实、法律依据、判决结果、诉讼费负担、上诉权利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敖立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忠丽欠款25000.00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敖立斌负担2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