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学云与吴丹、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云,吴丹,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曹学云,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吴丹,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红,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丹、被执行人李红银行存款10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鲍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