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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45号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341-6。法定代表人周裕锋,总经理。被告文燕,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