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6幢1706室。法定代表人刘金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然,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龙池庵62号三号楼3401。法定代表人王京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茂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嘉文,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3元,减半收取2596.50元,由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 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宋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