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映钊与被执行人李永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吴映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利,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利银行账户存款557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55725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茹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