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东莞新茂皮具有限公司与奉杨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新茂皮具有限公司,奉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新茂皮具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祠下工业区一路1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157662。法定代表人:于淑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舒,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杨,男。委托代理人:宋安平,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红,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莞新茂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奉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被上诉人奉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新茂皮具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现被上诉人奉杨不予确认,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新茂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五宝审判员 朱海晖审判员 梁振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