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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付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付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周刚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力华,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杰,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82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诉被告付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付美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6栋2单元2701房的房产、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6栋1单元3001房的房产、位于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73号2栋202房的房产、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地下室车位A505,查封金额以1231005.6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付美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6栋2单元2701房(权证号码01××23),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付美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6栋1单元3001房(权证号码01××50),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告付美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73号2栋202房(权证号码C5××40),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被告付美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地下室车位A505(权证号码01××69),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财产金额以1231005.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