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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剑光与牟元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光,牟元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张剑光,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牟元钢,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剑光与被执行人牟元钢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411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