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剑光与牟元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光,牟元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张剑光,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牟元钢,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剑光与被执行人牟元钢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411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