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潘桂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9-1号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程儒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永鹤,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百庆,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潘桂清,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会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东新城区团结路北侧的房产(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肥东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