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程双喜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双喜,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双喜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安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双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程双喜与其他亲戚在浠水县丁司垱镇朝阳庵村姑嫂山上为其叔爷程行度立墓碑。完工后,被告人程双喜在墓地所在山山脚下一块荒地上燃放烟花爆竹,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烟花的焰火斜射到对面山林中将山林引燃,造成森林大量烧毁。经浠水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的有林面积为6.25公顷(折合93.8亩)。同时查明,被告人程双喜在火灾发生后及时组织人员灭火,报警投案,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浠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证明材料、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程某甲、李某、陈某、程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双喜在进行祭祀活动时,虽然有一定的防火意识,但在燃放烟花时仍然引起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6.25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失火后积极组织人员施救,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还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双喜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闻 思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