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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赵占伟与魏刚军、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伟,魏刚军,高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96号原告赵占伟,男,生于1983年6月16日,汉族。被告魏刚军,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高爱军,男,生于1967年7月29日,汉族。原告赵占伟与被告魏刚军、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刚军、高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元月16日被告魏刚军以有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魏刚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高爱军对以上借款签字担保,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魏刚军第一次偿还借款9万元,后原告工人开工资,被告魏刚军又偿还借款2万元,下欠借款89万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魏刚军偿还借款89万元,被告高爱军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元月16日被告魏刚军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高爱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魏刚军向原告赵占伟借款100万元,被告魏刚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赵占伟现金大写壹佰万元,¥1000000元,到2014、1、25号清完。魏刚军,2014、元、16号,但(担)保人高爱军。后被告魏刚军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原告向二被告催要下余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魏刚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由魏刚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现魏刚军尚欠原告89万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爱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被告高爱军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魏刚军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高爱军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占伟借款八十九万元;二、被告高爱军对被告魏刚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元,由被告魏刚军、高爱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吉昌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左利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