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淄博热力有限公司与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热力有限公司,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汪德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淄博热力有限公司与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虽有部分财产,但已被其他多个法院查封在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淄博热力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热力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或��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审 判 员 曹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增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