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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沈立新与何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新,何法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沈立新。被告何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立新与被告何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立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立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立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