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沈立新与何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新,何法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沈立新。被告何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立新与被告何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立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立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立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