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韩立志与韩立志、周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韩立志,周旭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53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被告韩立志。被告周旭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韩立志、周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立志、周旭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功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