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马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马民初字第10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务工,住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被告钟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8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钟某甲、钟某乙(2012年11月20日出生,双胞胎)。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才10天就结婚,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在思想观念、生活环境、习惯上都不同。另被告性格非常暴躁,动不动就打东西,原告对被告深感恐惧,根本没有感情。生育小孩后,由于被告及其父亲不肯照顾,只好在出生后三个月投靠娘家,从2013年开始,被告就在娘家一直居住生活,现已分居2年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处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于2012年2月早产一女婴,后病逝。2012年11月20日又早产二子双胞胎,并送去了韶关市妇幼保健院保养,花费不菲,但被告都没有抱怨原告。生活上,被告都事事顺着原告,与原告吵架时,摔东西的情况极少。期间,被告母亲因病治疗,花了钱仍没治好,后去世了,家庭经济能力更差。2013年被告带小孩去娘家生活,被告提供粮、油等物质,生活费也照给。至2014年期间,被告的父亲给了原告有5万元多元,被告也给了原告有2万元,给原告的钱都是被告及其父亲辛苦劳动换来的。2014年原告在县城租房子住,被告认为小孩没有上幼儿园,且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允许,被告对原告的所为不认同。2014年,原告称其又怀孕了,后谎称说去看妇科病,不告知原告在那间医院。被告认为其已结扎怎么可能,原告实则去打胎。综上,被告认为婚后对原告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某曾与曾某某于2007年1月5日登记结婚,后双方离婚。原、被告在2011年8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1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钟某甲、钟某乙(2012年11月20日出生,系双胞胎)。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偶尔发生吵架。为便于照顾二个小孩,被告于2013年初携婚生孩一直在其娘家生活居住。2014年7月22日原告廖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因其未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2014年12月起婚生小孩随被告居住生活。2015年1月12日,原告廖某某以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结扎证、始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本院(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原、被告经短暂认识,就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先经历第一胎女儿夭折,后母亲病逝,双胞胎早产,但都对夫妻感情没有造成很大影响,被告的经济能力不强,原告亦没有固定职业,家庭的开支主要靠被告劳动所得支撑。2013年初起,被告携孩子在娘家居住生活,被告也会去探望及给付抚养费,尽到了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2014年7月原告曾到法院起诉离婚,后主动撤诉,也未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并无重大矛盾,及被告一直也诚恳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情况综合分析,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生活。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