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彭某某,女,汉族。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