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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延军与张立全、张泽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军,张立全,张泽娥,安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宋延军,男,居民。被执行人张立全,男,农民。被执行人张泽娥,女,农民。被执行人安学刚,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立全所有的临房权证临东私第0324**号房屋一处委托评估,临清联信正清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作出临联正所评字(2014)第15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1001533.50元。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即808738.30元接受拍卖财产,应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立全所有的临房权证临东私第032485号房屋一处,作价808738.30元,交申请人宋延军抵债。剩余债务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