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汪龙与广东省邮政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广东省邮政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01号原告:汪龙,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广东省邮政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雄。委托代理人:龙骧、许琦,均系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龙与被告广东省邮政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在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出庭应诉,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张 代人民陪审员 李春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施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