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京山罗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华军与祝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军,祝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罗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陈华军。被告祝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军与被告祝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重涛 微信公众号“”